B 与 C 的第十条都把信用额度描述为保险人在相应保险合同下承保某一买方应收账款的最高金额及相应条件,并要求为适用合同的每一买方申请额度。
“可循环使用”不等于额度固定不变。应结合未收应收款、额度批单的条件、生效日以及后续修改、降低或撤销通知动态判断。企业自己的销售授信是商业决策,不能代替保险额度。
References
本页使用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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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B
- 适用范围
- 国内贸易
- 权威边界
- 仅描述 B 国内模板;具体签发文件及明确生效的书面约定优先。
- 引用定位
-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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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C
- 适用范围
- 出口贸易
- 权威边界
- 仅描述 C 出口条款样本;明细表、国家明细表、额度批单及适用附加条款优先。
- 引用定位
-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及信用额度附加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