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理赔申请期限:从损失确定日开始管理

解释 B、C 第二十五条中的损失确定日、索赔申请和资料提交关系,不把模板期限推广到所有保单。

索赔计时不能一概从发票到期日开始。B、C 对买方无清偿能力、延期付款以及适用的政治风险分别定义损失确定日,第二十五条再从该日期安排索赔申请与资料要求。

两个资料样本出现的期限只描述相应文本。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完整保险合同为准,并提前准备合同、交付、发票、对账、催收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References

本页使用的来源

来源卡展示定位与使用边界;原始资料不提供公开下载。

B

main

来源 B

适用范围
国内贸易
权威边界
仅描述 B 国内模板;具体签发文件及明确生效的书面约定优先。
引用定位
第二条、第二十五条
C

main

来源 C

适用范围
出口贸易
权威边界
仅描述 C 出口条款样本;明细表、国家明细表、额度批单及适用附加条款优先。
引用定位
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及适用政治风险附加条款